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编制方案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要求,结合城镇发展、旅游、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交通发展、养殖业发展、港口发展等规划成果,岑溪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了《岑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意见建议并经过专家技术审查,由岑溪市政府决策审议后报梧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编制方案目的意义。
对归义、筋竹、大隆、南渡、马路、安平、水汶7个镇的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加强岑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促进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
二、方案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标准规范。
(三)岑溪市城镇发展、旅游、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交通发展、养殖业发展、港口发展等规划。
(四)《岑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岑溪市各项开发利用规划、《岑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结果。
根据对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管理需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调整了藤县归义、筋竹、大隆、南渡、马路、安平、水汶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陆域范围和总面积,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陆域范围和总面积,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56.136平方公里。
四、相关法律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进、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解读机关: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谢有亮
联系方式:0774—3861623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