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梧建[2019]3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市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印发了《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梧建〔2020〕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2018年12月,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财政资金补贴”,具体配套补贴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指导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本级财政补助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范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项目位于我市三城区(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范围内;二是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但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其中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助范围;三是项目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二)补贴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自治区财政对各市、县(市、区)巳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 10%。在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我市三城区(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上限 2万元/台。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的50% 。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管理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即可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化,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等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申请按季度进行审核。
解读机关: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建设工程科
联系电话:0774-388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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