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9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要点》要求,要将传销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范围,作为“治乱”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自治区2019年打击传销工作要点将各设区市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纳入全区综治考评内容,发挥正向激励机制作用,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打击传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制定出台《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提高群众举报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根据《2019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要点》要求。
三、制定过程
市打传办负责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上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16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适用举报方式及条件。举报人可以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奖励范围。举报组织、领导传销、发展传销下线、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传销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具体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查处传销组织的人数、查处限制人身自由、传销头目案件,实行不同标准奖励。
(四)奖励经费来源及申报。奖励经费使用管理由各级打传办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五)奖励领取方式。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打传办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六)特殊情况释义。同一事实被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奖励,其他受理举报部门不予重复奖励;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人在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
(七)举报人信息保密要求。举报人信息将被严格保密,如有泄露,将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奖励制度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等。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梧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4-6022332。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