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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19/06/13 1.0w 阅读 393 点赞

一、制订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工作的规定,国内很多省市相继出台了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当地单位、个人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有力地推动了当地无偿献血事业蓬勃向前发展。

我市自1998101日《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于2006年实现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梧州市分别荣获2008-2009年度、2016-2017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称号;梧州市2018年献血达38857人次,献血量总达1346.10万毫升,是2006年的近4倍。但随着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而我市无偿献血人数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医疗发展的需要,需要加大对公民参与献血的引导力度。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梧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前,梧州市公民献血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献委)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电话回访等形式,征求市中心血站从事无偿献血招募、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长期坚持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的献血者、志愿者代表意见,并广泛借鉴国内部分先进省市的做法,经过分析汇总,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给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并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梧州市无偿献血和奖励工作实际情况初步制定。

三、政策依据

(一)《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广西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1.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2.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3.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三)《办法》还参照了浙江省、河北省、上海市、南宁市、玉林市等部分国内区内先进省市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奖励奖项及获奖标准

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章第五条:“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根据梧州市实际情况,《办法》在《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基础上,保留延用了“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奖项设置及部分评奖标准;将“无偿献血奉献奖”更名为“梧州市‘献血之星’”,表彰标准也进行了微调;新增“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促进乡镇无偿献血的发展。具体调整如下:

1.《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章第七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办法》中的“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奖”奖项调整了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对于“单位奖”的获奖标准,将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的获奖条件分化为《办法》“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奖”的第一至第三点内容,其中单位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标准由人民币50万元以上调整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增了“连续2年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授予)”的评奖条件。《办法》拟定,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无偿献血促进奖个人奖”奖项标准微调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对于个人的获奖基本条件修改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上的个人”;增加“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条件;将全国“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奖项及获奖标准纳入个人奖。《办法》拟定,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章第六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办法》对获奖标准作了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把“无偿献血奉献奖”更名设置为梧州市“献血之星”,根据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总量把奖项设置成5个等次,分别为“一星级献血之星”、“二星级献血之星”、“三星级献血之星”、“四星级献血之星”、“五星级献血之星”。

3.为奖励常年坚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办法》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八条对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奖项,并调整了获奖标准。

4.《办法》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奖项,增设了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县(市、区)。其获奖标准是根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拟定。

(二)关于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出于对无偿献血相关数据来源的搜集和统计考虑,保证评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评选工作程序,决定成立奖励评定工作小组,《办法》中设置的“无偿献血促进奖”、“梧州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等四个奖项均由市公献委办公室根据梧州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评定,报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最终报市人民政府奖励。

(三)关于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

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拟定:各类个人奖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结合我市各行各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激发市民主动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办法》中所设置的奖项分别可以获得的奖励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二免”政策,是对奖励结果更为细化的运用,因无偿献血是不以回报为目的的社会公益行为,《办法》提倡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关于奖励的监督

为了保证《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在奖励评定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对于不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个人,将进行相应处理。

(五)关于附则

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章“附则”的内容,对《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和换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和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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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