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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梧建〔2023〕234号)

2023/11/08 1.1w 阅读 357 点赞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质安监〔2019〕15号)的文件精神,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我市将通过梧州市智慧工地平台建立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与专家资格和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的管理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是专家库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梧州市建筑业联合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专家库的组成

专家库由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应急和评审类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

三、专家类别划分

专家库专家工作领域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教学、科研、其他等9类;专业特长划分为质量、安全、检测、应急、评审等5类。各类专业特长具体如下:

质量类: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暖通、给排水、电气、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勘察、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网架结构安装工程、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地下暗挖及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管道燃气工程、地基基础、加固处理、资料管理。

安全类:模板支架、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机具设备、脚手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深基坑、高切坡、消防安全。

检测类: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基坑监测、主体结构、可靠性鉴定子专业、钢结构、门窗幕墙、电气智能、建筑节能、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起重设备、鉴定、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防雷装置、质量体系管理。

应急类: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抢险救灾。

评审类: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质量工地评比、安全工地评比、设计技术方案、质量技术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四、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序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起重机械专业的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相应的(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和表达能力;

(五)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专家的入选和聘用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之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个人申请。

(二)入库申请。专家填写《梧州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推荐申请表》(见附表),提交本人彩色证件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原件,经管理机构审查留存复印件,上报梧州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审小组审核通过。

(三)聘前公示。管理机构需对审核后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人选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才能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料信息。

(四)证书打印。专家实行聘任制,期限三年;管理机构对入选专家颁发聘书。

(五)继续教育。专家聘用期满,专家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经梧州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审小组核实后可以续聘。

(六)特殊人才聘用。特殊情况下,梧州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审小组可对特殊人才直接聘用或先试用后再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补办入库手续。

六、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管理机构的安排,可参加以下工作和活动:

1.参与起草我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的政策法规;

2.参与编制、审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地方标准;

3.参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方面的调研、检查、督查;

4.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咨询;

5.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投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6.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

7.担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的培训师资;

8.参与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其他技术管理活动。

(二)专家开展安排的工作和活动时,其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的专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七、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服从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管理机构安排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参与专家活动时,应公正廉洁,保守工作秘密,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

(四)专家应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自己所参与专家活动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五)尊重科学,顾全大局,维护我市专家库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八、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服务,或有关单位需要使用相关专业的专家的,经申请,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选取专家。

九、专家的日常考核

在聘用期内,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的职业道德表现以及参加专业技术的工作质量、纪律和频次等进行量化考核,并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专家的考核结果是抽取专家参与工作和活动的重要依据。

十、专家的监督管理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予以通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或其它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六)索取或者接受与检查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七)经随机抽选中成为专家组成员之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消极参加专家活动的;

(八)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程序

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专家本人可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库申请,经管理机构核实后退出专家库。

十二、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工作与活动,并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和提供工作中的便利。

十三、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通过专家库选定的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不予认可,对其行为进行通报,并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上报管理机构。管理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十四、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立即抽调专家的,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指定专家库的人员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理。

附件:1.梧州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

2.梧州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退库申请表

3.梧州市建设工程专家库选取专家申请表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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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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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