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全市相关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2026年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谈判药品药店购药及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待遇备案(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年审工作,保障参保人继续正常享受有关待遇,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年审办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年审。对37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不含耐药性结核病)的待遇,由医保信息系统在2025年12月底,根据对应慢性病患者参保状态自动完成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年审办理,自动年审后慢性病患者在2026年继续按原病种和原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待遇(门慢跨省转诊备案到期后需先办理接续申请才能在跨省异地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待遇),不需要参保人递交材料进行手工年审。
(二)自动年审人员新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的办理。通过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自动年审的参保人,需要变更2026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2026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2026年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
1.办理材料
(1)《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扩增申请表》,原件。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验原件。
2. 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医院办理:申请材料提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上传申请材料。
(3)网上申报:进入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wt.ybj.gxzf.gov.cn/)、国家医保APP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
(三)耐药性结核病病种待遇资格年审及退出。年审以两年为一周期。于2025年1月1日前经认定取得耐药性结核病病种待遇资格,达到年审期限的参保人经专科医师诊断已治愈的,不再享受耐药性结核病病种待遇;仍需要继续治疗的,须于达到年审期限前申请办理新一周期的待遇资格。
1.办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出具继续治疗意见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表》原件。
(2)最近的病历资料和疾病证明复印件。
2. 办理方式。申报材料提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转诊接续申请的办理
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跨省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备案到期后如仍需继续在转往的跨省异地定点医院治疗的,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转诊接续申请,将备案有效期延续6个月(转往广西区内异地的参保人无需办理)。
(一)申办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转往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治疗意见(有治疗周期描述)及病历资料原件(复制病历均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二)办理时间
全年可办。异地就医相关医保待遇从接续办理时间开始享受。
(三)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
2.网上办理: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申报。
三、特殊药品资格待遇备案年审办理
已办理“双通道”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谈判药品待遇或者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待遇登记备案的参保人,申请“即申即享”的142个单列支付特殊药品(详见附件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将用药电子处方及医保结算数据上传医保信息平台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信息平台将生成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信息,完成参保人员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无须办理年审登记;申请“先审后享”的5个单列支付特殊药品或26个门慢特殊药品(详见附件二),待遇有效期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待遇备案有效期结束时,仍需继续按照登记备案的药品品种、用法及用量使用有关药品治疗的,须办理年审登记。
(一)申办材料
经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原件。
(二)办理时间
2025年7月前办理特殊药品待遇登记备案的参保人,申请2026年特殊药品年审申请办理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1日以后办理的,或因病情需要变更治疗方案的,须重新办理用药申请评估。
2025年7月后按“先审后享”流程办理特殊药品待遇登记备案的参保人,按《特殊药品购药证明》中的“有效期”办理。因病情需要变更治疗方案的,须重新办理用药申请评估。
(三)办理方式
1.参保人在本市就医:申报材料提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
2.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四、注意事项
请各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务必按规定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留意《特殊药品购药证明》中的“有效期”,以免影响待遇资格年审的顺利通过及待遇享受;同时注意合理安排年审办理时间,选择适宜的办理方式,及时办理年审。已办理年审的参保人员在新年度就医购药时如发现不能正常享受对应医保待遇,请及时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部署与宣传。请各定点医药机构迅速做好工作部署,落实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对参保人员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准备年审材料提供便利,特别是慢性病人的接诊医师要做好对病人的提醒告知。
(二)强化工作指导与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指导,同时加强对虚假申报认定、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监管,在不断优化便民服务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附件:1.即申即享备案管理特殊药品汇总表
2.先审后享备案管理特殊药品汇总表
梧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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