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障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梧州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开展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四、频次上限
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2次。
特殊说明:
(一)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媒体曝光、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已进行行政立案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五、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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