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辖区现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2009年公布实施的,与当前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影响了征地工作顺利开展。2019年10月15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广西全区开展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2020年1月1后广西全区征地要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年3月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市人民政府也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了《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梧政发〔2020〕7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若不及时重新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会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影响我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影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上级征地改革工作的必要手段,是推进征地工作的重要措施。为此,重新制定并公布《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十分必要。
二、制定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制定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根据市辖区征地实际情况,解决征地过程青苗补偿标准过旧过低,补偿标准不够统一,补偿差异过大,征地工作难以推进,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的有效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制定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我市国民生产总值、人口数量、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经济因素,结合我市经济增长速度等经济指标,综合测算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涉及各镇和各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
三、制定方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梧政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市2009年制定的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2019年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市辖区征地过程中实际的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过实地踏勘调研和实地征求城区政府、镇政府、村委等单位和一线征地工作人员的意见后,形成初步成果并征求了城区政府、农业、财政、发展改革、林业、住建、各园区、城区各镇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算我市市辖区征地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补偿标准构成
市辖区征收地上主要农作物及其他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市辖区征收地上连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市辖区征收地上连片林木青苗补偿标准、市辖区征收房前屋后零星果木青苗补偿标准、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市集体土地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秀区、长洲区及龙圩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六、新旧标准衔接说明
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20年7月8日起执行;但在2020年7月8日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该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解读机关: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74-602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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