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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6/01/15 8.5k 阅读 337 点赞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建立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梧政规〔2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5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指导性意见,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20259月,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参保对象、资金筹集、待遇保障等具体内容,梧州市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制定出台《建立梧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另一方面是解决群众的实际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数据显示,我国失能失智老人已超4500万人,平均每6位老人中就有1人需要长期照护,“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问题已逐步成为民生痛点。我市作为广西重要的老工业城市,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青壮年人口外流与本地居民年龄结构老化叠加,人口老龄化加深速度显著快于全区平均水平,失能失智老人护理问题也逐步凸显,对于失能群体长期护理社会需求不断增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有效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照护和经济负担双重压力。

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范围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先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现结合实际,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缴费范围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

《实施方案》主要从筹资渠道、筹资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通过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筹资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及整体运行情况,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二)筹资标准。

1.在职职工。在职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0.15%同等分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调整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15%经个人同意,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3%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4.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3%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5.“单建统筹”参保人员。

1)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0.15%同等分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调整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具体业务经办程序进行缴纳

2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15%由个人按具体业务经办程序进行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3%由个人按具体业务经办程序进行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缴纳其近亲属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

(一)护理服务范围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内容严格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统一执行,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

(二)护理服务方式居家护理社区护理以及机构护理。其中居家护理是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具备居家照护条件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是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失能人员提供就近便利的非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是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三)待遇支付标准

1.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

2.社区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20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

3.机构护理。重度失能级每人每月限额标1000元,重度失能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100元,重度失能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200元。

(四)待遇支付条件。参保员在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前提下,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五)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费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五、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管理

《实施方案》主要从评估管理、服务管理、支付管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范运行

(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

(二)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本市范围内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护理服务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我市将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及数量,避免资源浪费。

(三)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指导意见,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根据享受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提供方式、质量等实际情况,采取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管理,并不断完善支付方式。

(四)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不设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费用支付、承办及经办机构服务费用等支出,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五)经办管理长期护理保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负责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

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20266月底前启动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征缴工作,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费。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七、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4-602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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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