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汛抗洪、通航安全、水生态安全和民生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河湖管理的重点和难点。2012年10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梧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梧政发〔201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2年)。对规范河道采砂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河道采砂规划、采砂权出让、采砂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道采砂管理形势发生变化,《管理办法》(2012年)已不能满足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要求,于2018年清理废止。
2019年水利部印发《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河道采砂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提出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当前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砂石资源比较紧缺,非法盗采滥采等行为仍时有发生。出台《梧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利于解决我市当前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推动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制定经过
根据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印发的《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梧政办发〔2019〕75号),市水利局负责起草《管理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召开专题研究会,于2020年3月3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起草前提、管理职责、联合执法、职责分工。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共七条,包括采砂规划、许可方式、招拍要求、许可办理、许可中止和注销、许可延续、出让费用管理。第三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共七条,包括开采监管、监理制度、运输监管、采砂机具停放监管、其他环节监管、纠纷处置、生态修复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第五章附则共一条,包括施行情况。
(一)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管理办法》第四条,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并列入河长制湖长制的督查、通报、考核、问责工作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第四条)。
(二)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部门,《管理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航道等部门的职责。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采砂、运砂管理的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明确内河通航、非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及其他采砂机具的水上安全监管职责(第五条)。
(三)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管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河砂开采权的中标人严禁分包、转包,规范中标人行为。第十一条,对因不可抗力(超过防洪警戒水位停工期除外)而中止采砂,需申请采砂许可期限变更的,明确了申请时限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优先安排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及河道建设维护,如委托监理、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采砂规划编制、举报奖励等(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完善可采区河道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河道采砂招标拍卖合同约定事项,加强河道采砂许可相关信息公告,明确采砂时间管理,引入第三方监理制度,加强对砂石开采计量监督,加强对砂石运输工具(包括运砂船舶、车辆等)和采砂机具停放监管,明确生态修复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开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明确开采砂石的时间不得超出7∶00至19∶00。第十四条,引入第三方监理制度,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管理,监理单位要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或丙级以上资质,通过中标公司、监理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管理,针对采砂机具的功率、作业时间及范围、河砂开采量等方面进行严格管控。第十五条,明确在采砂标段依法开采、装运砂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运输人核发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成立联合执法队在场监督,并应将砂石运输工具(包括运砂船舶、车辆等)的名称、数量及相关资料向颁发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报备,发证机关将信息同时抄送属地公安机关、水行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砂石运输的动态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加强对砂石开采计量监督和信息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水行政、交通运输、海事、航道等部门划定本辖区河段的采砂机具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机具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加强对采砂机具的管理,明确管护责任。第十七条,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砂石装卸、存放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也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河道采砂纠纷时,可以采取责令采砂机具暂停作业、驶离作业区域等临时处置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了因河道采砂对河床及河道周边生态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加大河道非法采砂违法成本(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职尽责,有违规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强化履职尽责。
解读单位:梧州市水利局
解读人员:徐欧腾、黄森华
联系方式:0774-3833963
政策相关:
1.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相关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水河湖〔2020〕1号)
http://slt.gxzf.gov.cn/zwgk/zfxxgk/xxgknr/ztfl/hzzhzz/t5545740.shtml
2.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管理办法
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1645472.shtml
3.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lt.gxzf.gov.cn/zwgk/zfxxgk/xxgknr/ztfl/flfg/t16262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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